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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析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与消防的关系

作者: 时间:2020-03-27 浏览次数:2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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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文《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》,要求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,坚决落实零售点“两关闭”(关闭存在“下店上宅”“前店后宅”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;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、集中连片经营、在超市内销售、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) “三严禁”(严禁销售超标、违禁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;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;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),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本文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455号)、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(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) 、GB 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、GB 10631-2013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、GB 11652-2012《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》等法律标准,梳理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容易出现的隐患,供广大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人员和监察执法人员参考。整理了以下6点

1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。

2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禁止使用白炽灯、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,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。

3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,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.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。

4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内严禁有明火,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。

5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;采暖宜选用水暖,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。

6.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,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。

180-8018-1848